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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制度税收政策的探讨

编者按: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去年在上海市人社局的支持下成立了上海企业养老金专家顾问委员会,特邀了上海市范围内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管理专家和学界学者担任该委员会的顾问。成立以来,该委员会在联系和了解广大参保企业、职工诉求和建议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对于如何提升养老金管理、改进服务、创新产品、和建设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等方面提供了很多建议。本期长江视野特邀两位委员顾问,请他们发表对于如何推动上海市养老保障事业发展的看法和思考。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基本养老基金面临的资金匮乏问题将愈来愈凸现。解决这一重大的社会矛盾隐患,唯有靠政府积极引导、支持、鼓励补充养老的发展来分担基本养老的重担。企业年金就是最重要的一种补充养老制度。我国的企业年金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但是税收政策不合理,使得企业和员工大多对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积极性不高。因此, 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 制定符合国情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对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及未来的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此本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谈点看法及建议:

一、年金在缴费环节征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性探讨

目前企业年金实行在缴费阶段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对此,笔者认为是缺乏合理性的,在年金的缴费环节无论是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在退休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实际上个人对这笔资金都是无支配权的,尤其是企业缴费部分,最后的归属是否属于纳税的个人,按照不同企业的年金计划方案是各不相同的,把这些归属不明且个人目前无法支配使用的金钱视为个人所得在当下征税,这是使得企业和员工大多对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虽然目前政府对年金的税收采取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企业和员工普遍的想法是,既然有钱缴年金还不如直接把钱发给员工让员工自己去打理,免得退休时由于通货膨胀或投资失败,使得这些钱的效用严重贬值,福利的激励作用毕竟不如工资来得直接、有效。

二、合理的年金税收政策的理论探讨

在年金的缴费环节, 涉及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对于企业缴费,一方面要先考虑是否要对企业缴费实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把缴费计入企业成本? 假如计入成本, 在税前列支, 那么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这个标准与计税工资是否协调?另一方面, 要考虑是否把企业缴费看作是当前的个人所得? 如果看作当前的个人所得, 是否给予税收优惠? 如果不给予税优, 那么又应在哪个环节进行征税? 对于个人的缴费, 是否给予税前扣除? 给予税前扣除的合理额度是多少? 如果不给予税前扣除, 那么是在个人缴费环节征税还是在领取环节? 最后, 要防止对企业和个人缴费双重征税现象的出现, 确定是在缴费环节还是在领取环节征税?第四, 对于提前支取年金基金的行为应如何分类和处理。提前支取年金基金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 特殊情况下的提前支取和非特殊情况下的提前支取。如何界定特殊情况下的提前支取以及对于提前支取的惩罚措施是体现政策人性化设计和控制偷、逃、避税的关键。因此, 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时,在考虑到对年金计划的激励作用及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的同时, 还要考虑到要与现行的税制体系相协调、与我国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相协调和尽量避免重复征税等诸多因素。

从上述考虑出发,笔者建议把企业缴费计入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缴费到个人账户环节, 不作为职工当期所得,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的年金缴费, 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基金投资收益分配进入个人账户后,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时, 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合理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应关注的问题:

1、人性化设计:在制定企业年金税优政策时, 应该引入人性化的设计。我们不能强制计划参与者在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依然向年金计划缴费。当计划参与者在遭受经济困难, 如支付家庭医疗费用、孩子上学、购买首套住房、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等情况下, 我们也应该允许参与者提前支取年金基金, 以帮助其渡过难关。符合“特殊情况”的计划参与者可以经受托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后, 提前支取一定额度的年金基金, 并对提前支取的年金基金按照年金给付期的正常税率和惩罚税率征税。

2、 约束、惩罚机制: 为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年金计划恶意逃税,国家税务部门应制定合理标准, 对符合合理标准的年金计划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合理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 其一, 必须是以现金方式缴费的普享制计划, 不应包括技术人员和高管的特殊年金计划; 其二,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以及缴费总额占年度工资的比例不得高于年金法规规定的标准; 其三, 年金计划设计应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和公平性, 既得受益权方面和企业配套缴费方面不得存在歧视性规定和不公正标准; 其四, 年金基金资产以满足退休保障目的,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和终止计划; 其五, 年金计划必须严格贯彻集体协商原则, 赋予职工知情权, 设立抱怨处理机制等等。

在企业年金计划执行过程中, 会出现企业或个人的一些违规操作,比如企业缴费的中途终止以及个人的提前支取等现象。为了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 保持年金计划的稳定性,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给付期的正常税率+惩罚税率。

相信通过合理的年金税收政策,会切实改变目前年金计划主要由国企参与的局面,吸引更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及员工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从而,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为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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