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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办公厅于2012年12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金〔2012〕159号)。该文件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方案及管理等进行了规范。总的来看,159号文是对财政部原有的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文件(《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的进一步补充完善。同时从统筹衔接央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角度出发,对于金融国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并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范。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此征求意见稿与原有的18号文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调整:

159号文主要内容及调整对照表


财办金〔2012〕159号

财金〔2006〕18号

适用范围

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

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建立年金条件

(1)  应在参加基本养老的基础上,经集体协商确定,并通过职代会等民主方式审议通过;

(2)  明确金融企业应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

(3)  资产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

(4)  不得因实行年金制度出现亏损;

(5)  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6)  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需达到CC级(中级)及以上;

(1)  应在参加基本养老的基础上,经集体协商确定,并通过职代会等民主方式审议通过;

(2)  企业盈利,亏损企业在实现扭亏之前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3)  资产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

(4)  不得因实行企业年金制度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增加;

(5)  完成董事会或财政部核定的考核指标;

(6)  年度考核达到财政部核定的行业标准中等及以上;

中止的约定

(1)  建立年金后,连续2年不达到年金建立条件或某一年度亏损的,适当降低缴费标准;

(2)  连续3年不能满足年金建立条件或者连续2年亏损的,企业要中止年金方案;

上年度未达到基本条件或本通知要求的,应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或暂停缴费;

缴费总额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方案要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缴费配比

个人缴费比例:≥企业缴费(不含补偿性缴费)的1/4,并逐步提高;

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相匹配

税优比例

金融企业年金缴费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人补偿

对于中人可以采取过渡期补偿性缴费;或一次性补偿;

无

缴费高平差

高平差5倍

无

领取方式

鼓励分期领取

无

管理和运营

(1)  强调原则上应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具备条件的大型金融企业也可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

(2)  金融企业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组织指导。

(1)  原则上应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2)  金融企业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三、对159号文一些关键问题的解读

    1、适用范围。原18号文简单规定“指导和规范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现159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2、建立条件。不论原18号文,还是现159号文,实现企业盈利都作为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这点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要求相一致。不过修订后的159号文保留了原18号文中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特殊规定的口子,在风险管控指标方面允许进行适当调整。

    3、缴费总额。此次159号文中缴费总额的相应表述为“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金融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总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按照2004年的人社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企业缴费总额可以执行8.33%的上限。

    4、中止问题。原有的18号文中已经提及中止条件,159号文对中止条件进行更细致的规定,但都并未就中止期间的补缴问题做出相应细化明确。

    5、中人补偿。国资委在《关于中央企业习性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对于下辖的央企规定“对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而财政部出台的159号文则无类似规定。

    整体来看,159号的出台对于增加金融国企企业年金缴费、推动年金市场发展有明显的积极意义。一是文中明确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考虑到随着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制度的健全以及企业年金的发展,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出现了新的问题和要求,对财政部原有的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文件(财金〔2006〕18号)进行完善更新,以适应新形势要求,增强了金融国企建立年金制度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适用国有金融企业范围、建立条件、中止条件等完善细化,更是在中人补偿、缴费高平差方面做出新的补充规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二是159号文中新增中人补偿缴费、对企业缴费总额的重新理解、对个人缴费的配比比例明确规定,这三方面新的改进会进一步增加企业年金的缴费动力,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

战略发展部 张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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