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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的政策解读

关于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的政策解读

人社部、民政部2013年7月15日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1号,以下简称“51号通知”),对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进行了规范与细化。针对51号通知可能会对社会组织和年金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文初步形成如下解读分析。

一、51号通知出台的背景

本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和可持续的方针,我国形成了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共同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近几年来得到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充分重视,成为缓解基本养老保险财政压力,避免“第一支柱”独木难支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

然而,目前我国成熟的年金市场、服务和产品主要针对的是营利性、大型公司或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的年金制度依然在讨论、设计或试点之中。特别是对于广大从事公益、慈善以及非营利事业的社会组织而言,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较低,并且由于自身定位不清晰等原因长期游离于补充养老保险体系之外,其养老保障层次较为单薄。此次人社部和民政部出台51号通知,便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政策通道,是我国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设计的重要进步,也是国家在保障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福利、提高退休待遇方面的实质性举措。

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上,1998年国务院曾作出规定,要求“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社会组织无法像企业一样赢利,又缺少政府财政支持,再遇上过高的政策门槛,这使其工作人员很难享受到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2008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以下简称“11号通知”),明确规定“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随后,社会组织在执行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参保对象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值得一提的是,11号通知第六条特别指出:“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但是企业年金制度的操作环节较为复杂,强有力的组织实施工作和市场部门配合必不可少,由于没有可供参照的具体配套文件,在11号通知出台后的5年间,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步伐异常缓慢。

为稳定队伍,吸引人才,提升社会组织竞争力,此次人社部和民政部新下发的51号通知,对社会组织参加企业年金作出了具体的操作规定。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和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背景下,从国家层面出台这样的配套文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51号通知的主要内容

51号通知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在有关参加条件、协商机制、缴费额度、年金方案报备等均与现行企业年金制度一致:

一是规定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针对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通知要求逐步将原补充养老保险存量资金纳入企业年金管理。针对社会组织体量较小,工作人员偏少,多数社会组织无法建立单一年金计划的情况,通知规定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此外,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社会组织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二是对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所需的费用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共同缴纳。社会组织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社会组织缴费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可以由社会组织从工作人员个人工资中代扣。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三是对关于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的实施和监督进行了解释。

通知规定,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及管理合同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社会组织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可以由集合计划受托人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组织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后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可将企业年金实施情况作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考量指标之一。

三、上海市社会组织企业年金试点情况

1、上海市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上海市社会组织发展较快,根据“上海社会组织”网站公布的数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已有10745家,比2002年增加了120%。

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上海市大力推动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这些社会组织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民生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独到的积极作用。然而这些社会组织中数目庞大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待遇特别是社会保险等方面,由于缺少政府财政支持,很难享受到与工作贡献相当的福利和保障。

2、上海市社会组织年金试点过程

2008年,继人社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出台11号通知后,上海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团体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本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建立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民社综〔2008〕1号),旨在加大对于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覆盖力度。

通知下发后,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开始试点年金制度,加大对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覆盖力度。2008年8月,上海市社团管理部门从8000多家社会组织中确定了59家为年金制度首批试点单位,超过千人被纳入年金制度中。同年10月,27家社会组织按相关管理办法率先进行操作,与各家专业年金运作机构签署合同。

2009年,上海召开社会组织年金工作交流会,配合市教委制定了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奖励方案,共计有61家社会组织建立了年金制度,其中绝大多数为民办学校。

2010年,为扩大社会组织年金制度试点范围,上海市积极推动民办医疗机构建立年金制度,当年累计有91家社会组织进行了建立年金制度的重大事项报备。

截止2011年底,全市累计共有134家社会组织进行了建立年金制度的重大事项报备。

3、上海市社会组织年金情况分析(以2011年为例)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处2011年的调研报告,截止2011年6月底,建立年金制度并已发生缴费的社会组织共87家,90%以上(共计81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民办学校),另有5家社会团体和1家基金会。在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社会组织中,年金资产规模和个人缴费近5000万元。

不难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民办学校)是目前上海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的主要力量。这一情况或得益于2008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推进本市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发〔2008〕123号)。通知第六条特别规定:“应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民办学校建立并实施年金制度,是申请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条件之一。” 我们理解,该通知在资金来源上为民办学校提供了一定保障,从正面推动了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上海市社会组织年金市场的发展困境原因分析

从总体情况看,上海市的社会组织企业年金市场虽经历5年试点,但尚未得到成熟发展,目前参与年金计划的社会组织依然占比较小。以2011年为例,截止年底已经按照文件精神建立年金制度,并采取重大事项报备的社会组织共计134家,但这一数字仅占当年上海市社会组织总数(10260家)的1.3%。

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社会组织数量之所以庞大,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大量社会组织依然持观望态度。由于之前的企业年金制度对社会组织没有明确税优政策,投资渠道狭窄,规模较小的社会组织往往等待着配套政策的出台、部门扶持的加大,以及市场发育成熟。

其次,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对企业年金的热情有待提高。大量工作人员对当下福利的追求高于对企业年金的要求,再加之人员流动性较大,转岗先后待遇的不衔接也造成了一些员工对年金的冷淡。

最后,社会组织年金制度发展缓慢的关键原因还在于资金支持和配套政策的不足。近年来政府在机构改革中暂停了对大部分社会组织的财政拨款,大多数社会组织进行外部资金募集不易、自我创收受限。

四、全国建立社会组织年金制度的展望

1、全国社会组织发展情况

我国数目庞大的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呈现出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潜在需求。从全国市场来看,根据国家民政部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形成固定资产1425.4亿元。其中,共有社会团体27.1万个、基金会302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个,均可能对年金制度形成巨大的需求。

而在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方面,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步伐,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承担,这一举措为社会组织提供了更广的资金渠道和更好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国家级和省部级的社会组织,因为其公信力和专业性等特殊优势,具备资金来源和编制性质上的良好保障。

2、发展年金制度中需要把握的问题

首先,由于社会组织目前整体财政状况并不宽裕,不仅员工福利较少,而且与企业不同的是,一些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还有行政支出的上限限制,因此全国社会组织年金缴费规模和市场空间仍有待进一步调研和排摸。

其次,51号通知虽然提出“各级民政部门可将企业年金实施情况作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考量指标之一”,但如果缺乏鼓励性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整体参与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短期内可能较难得到快速提高。因此,政府的鼓励性政策、配套措施和资金支持可能将成为撬动社会组织年金板块的关键性因素。

再次,由于大部分社会组织内部工作人员较少,缴费规模往往有限,通常只能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未来如能开发和提供符合社会组织自身特点和发展趋势的企业年金服务和产品,并通过政府引导形成行业性、批发式业务机遇,将有效降低业务成本,加快年金规模积累。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尚处于发展和起步阶段,机构分散、工作人员少,其年金的潜在市场和规模尚不确定,不过从长远角度看,社会组织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对整个行业具有很强的驱动力和影响力。特别是一些大型的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建立年金制度,可以形成良好的示范作用和宣传效应,带动相关的利益群体,进而取得我国年金行业的重要突破。从政府层面更深层地考虑,社会组织的年金业务还可以作为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一个有益试点,为职业年金和公务员年金的政策突破积累经验和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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