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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税优政策的国际比较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

 

鲍滢莹 黄雅丽

为促进企业年金覆盖面的扩大,刺激企业年金规模增长,监管层从不同方面不断发力。2013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税;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也可以先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领取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新政明确了在年金缴费环节和投资收益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指免税,T指征税)。

政策出台后,多数机构认为,这一优惠政策或将成为企业年金规模爆发的助燃器,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必将迅速膨胀。不过,从目前数据看,政策实际效果有待商榷。根据人社部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全国共建立企业年金68324个,积累基金为6306.38亿元,相比2013年,新增单位及基金分别为2204个及6034.71亿元,涨幅仅为3.3%及4.5%,税延政策实施后暂未带来企业年金规模爆发式的增长。

我们可以看一下国际上为推动第二支柱年金的发展采用了哪些鼓励政策,有哪些方面是可以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西方国家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模式

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经营的三个阶段,有三个可征税点,分别为缴费、投资收益及领取阶段。根据对三个可征税点是否征税的差异,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大体上存在八种可能的组合,而其中最常见的是EET征税模式,即允许缴费在税前列支,允许投资收入的税收豁免,但对支付给雇员的养老金利益征税。

部分国家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及相关规定:

国家

征税

模式

税法规定

美国

EET

1.雇主缴纳在雇员工资15%以内的可以税前扣除,雇员向计划缴纳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但401K计划则允许雇员通过雇主直接缴入年金计划中(相应减少个人等量的工资),这一部分一般不超过工资的25%或某一上限,可以税前列支,等到领退休金时再缴税

2. 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免税

3. 提取款项时就缴款及收益交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未达到退休年龄支取账户基金视为一般收入所得,按20%的税率预交所得税,同时加收10%的惩罚税

英国

EET

1.企业年金缴费计划允许税前扣除,但规定有扣除限额(DB计划雇员缴费税前扣除比例为15%,DC计划税收扣除限额随雇员年龄变化而变化,故在年龄在35周岁以下时,限额为17.5%,雇员年龄在60-65岁之间时,扣除限额为40%

2.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免税

3.个人领取企业年金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德国

EET

1.雇主向账面养老金计划的缴费可以税前扣除

2.对一次性总付的养老金免税

3.对以企业年金形式从计划领取的养老金部分征税,税率随年龄不同而不同

新西兰

TTE

1.雇主和雇员缴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年金投资收益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企业年金计划领取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

瑞典

ETT

1.企业年金缴费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征税

3.企业年金计划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

澳大利亚

TTE

1. 年度缴费25000澳元以下的,享受税收优惠,按照15%的税率征收,25000澳元以上的,要按照所得税税率进行征收

2. 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征收15%所得税

3. 达到领取年龄,个人领取的养老金全部免税,但是如果提前支取就要补缴相当大额的税金

由上表可以看出,EET是大多数西方先进国家选择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模式,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由此看出EET是目前较为可行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

从模式上看,我国企业年金税优政策也采用EET模式,但实际执行的效果差异巨大。我国EET与国际EET的差异在哪里呢?

三、企业年金相关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在企业年金缴费环节,各个国家的扣除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和地区对企业年金实行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税收政策,将缴费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免除所有税费;有的国家规定企业年金可以免交收入所得税,但要缴纳社会保障税,如瑞典、美国等;还有一些国家规定雇主缴费要缴纳的雇员附加福利税,如新西兰。

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10个左右,而且其中大部分都对投资收益实行税收优惠。有的国家对投资有风险的领域(如股票)降低税率,如丹麦。

在领取环节,在对企业年金领取环节征税时,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按收入所得税计征,即与其他收入如公共年金合并计算。

(一)美国养老金的税收规定

1.缴费阶段。雇主在规定的限度内(通常为工资的15%),为企业年金计划所缴纳的分担额视为经营费用,可以从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不计入雇员当期个人应纳税收入所得。而雇员的缴费部分只需缴纳社会保障工资税,雇员可以将其工资的一部分通过雇主纳入到企业年金计划之中,从而使纳入的金额从该雇员的当期应税收入中扣减,以降低其个人收入所得税,达到延税的目的。但是,考虑到政府的税收损失和高收入雇员的税收偏爱问题,政府会设置一个最大可允许税前列支的缴费额度。通常情况下,对于一个缴费确定型计划(DC计划),年限额25%的薪酬或者 30000美元中的较小者。

2.投资阶段。不论雇主缴费额还是雇员缴费额,他们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免交所得税。

3.领取阶段。退休时养老金的一次性给付在税收上已经被赋予了特殊的收入平均规定,而对于养老金的年金给付需要交纳联邦和州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无需交纳社会保障工资税。另外,《税收法》还对退休金的领取时间作了严格规定。

(二)英国养老金的税收规定

在英国,雇主缴费可以作为经营成本从利润所得中扣除;而雇员缴费也可以享受一定税收优惠,但是受到部分限制。通常情况下,受益确定型计划中雇员按工资收入15%缴费可享受税收优惠,而在2001年后的缴费确定型计划中,雇员享有的税收优惠类似于个人养老金计划的相关税收规定,在个人养老金计划下,其最大免税缴费额度是同年龄一起增长的,而这一政策的理念是:年长的雇员会更多意识到他们对退休金的需要,所以可能会更主动地去为他们的退休储蓄。而在美国和其它国家,这个数量并不随年龄的变化而变化。

雇员和雇主缴费形成的养老基金投资收入和已实现资本利得,包括红利、资本增值、期货期权的收入,免缴资本利得税。但如果已实现资本利得是养老基金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过度交易获得的,不免资本利得税。

在英国,企业年金通常按月汇入领取者的银行账户,并作为个人收入所得而纳税。但是税务部门允许将受益确定型计划或缴费确定型计划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转为免税的一次性支付,只要数额不超过其最后工资收入的3/80乘以服务年限(最高为40年)。因此,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时间越短,所享有的一次性支付的免税额就越小。在英国,几乎所有的退休雇员都会选择这一限额的一次性支付待遇。

(三)中美英个人所得税比较

差异

中国

美国

英国

税制模式

分类所得税制

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采用分类扣除法,税基过窄,易出现不公平情况

综合所得税制

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采用综合后扣减法,税基较宽,保证公平

分类综合所得税

即一部分所得项目先分类别进行征收,然后全部所得汇总后再综合征收,这样既可加强源头扣缴,又可体现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

费用扣除

区分所得的种类作不同的扣除,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

按个人所得及纳税人情况分类扣除,充分考虑纳税人自身情况,较好地体现了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

费用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一些费用支出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

税收宽免:允许从总所得中扣除的纳税人用于本人生计及赡养家庭等方面的那部分收入,而不考虑其支出的方式或收入的来源

税率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共七档(3%-45%),起征点3500,

复杂的税率模式严重影响了税制的效率

累进税率,税率设六档次,最高边际税率35%

三档税率:10%的低税率、22%的标准税率、40%的高税率,体现“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

通过分析以上美国及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与我国的差异,可以发现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都采取了较宽泛的税基,并且先后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美国自1913年开始推行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一直实行的是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即统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只要是没有列举不征税的项目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英国采用的是混合所得税制,此种模式有利于实现政府政策意图,也易于实行源泉扣缴,而且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按累进税率综合课征,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美国401k计划之所以能在短短的30年内发展十分迅速,为世界很多国家所模仿,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税制采取的是综合所得税制,而大多数实行延税型养老金制度的国家实行的也是综合所得税制,这就为采取EET型养老金创造了税收环境。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国分类所得税的情况下,

1、投资收益作为个人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税。在个人投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使得103号文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起到鼓励的作用;

2、企业年金退休支付时,将从零开始征收,没有起征线,使得退休领取时税收负担加重。

故此,企业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都难以调动起来,并且在执行中必然遇到重重障碍。

四、企业年金发展税收政策建议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税制是分项所得税制,想要通过EET模式真正推动我国企业年金的大发展,必须从源头上改革我国的课税制度,扩大税基,优化税率结构。在当前分项所得税制暂不改革的前提下,还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手段来提高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一、提高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程度。以美国401(k) 计划为例,其税收递延优惠比例为个人15%,企业6%,合计达到21%,而我国为个人缴费4%以内,国有企业缴费5%以内,合计才9%,与美国相差甚远,尚有较大提高的空间。另外,由于现行年金的税优政策并没有针对不同年龄的员工而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比例,建议可以按照年龄层来调整税优力度,如年龄较大的员工给予更高税收优惠比例,以达到鼓励年龄较大的人加速积累养老金的目的。

二、降低退休领取时的征税力度。投资收益在领取的时候免职个人所得税,即只对缴费本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尤其在个人投资不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情况下。或者考虑企业年金收入与个人所得税一致的起征点,实现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平。

(作者单位: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养老金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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