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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年金操作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浅谈企业年金操作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为应对不断加剧的人口老龄化趋势,目前我国采取了由社会统筹养老、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以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所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体系。其中,企业年金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在整体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和地位此处不再赘述,笔者作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薪酬福利岗人员,主要想从企业和员工操作实践的角度,从具体问题出发,提出一些看法和相应思考。

一、企业年金主体、监管机构和关联方

企业年金的操作实践,其实是企业年金各主体与主要监管机构或关联方数据传递、处理等的过程。企业年金各主体、监管机构或关联方主要如下:

1、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设立较晚,基金管理涉及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受益人和咨询顾问机构等,环节较多。企业年金涉及的机构多为金融机构,主要的监管机构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其他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含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等),以实现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有效监管。

2、企业主体和关联方

对于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来说,直接面对的是不同的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财税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员工等群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本企业职工,作为员工薪酬福利组成的企业年金制度,其设立、变更等均需通过企业职工大会等机构民主决策;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备案等;

(3)财税部门,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有相关的纳税义务,且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有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同时负有企业税和个税相关的义务;

(4)受托机构和账户管理人等专业机构,作为企业年金的实际运营方,直接面对企业和个人的委托人,是企业日常接触最多的;

(5)企业股东、上级主管机构等,对企业的薪酬福利支出负有审批权,是企业年金的主要决策人;

3、企业年金的受益人

企业员工通常是企业年金最主要的受益人,而其权利和义务,一般通过所在企业实现。因此,用人单位对于企业年金的正确操作与实践,对于广大企业员工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企业年金的操作与实践——从企业的视角出发:

企业作为企业年金的最重要参与主体,涉及基金监管机构的互动较少,其操作实践主要集中在与自身的关联方之间,笔者从一线管理人员的角度,粗浅分析如下:

1、不同企业年金受托机构之间的个人账户转移

当今社会,人才在行业之间和机构之间的流动已是常态,根据相关机构的报告,全行业的离职率在15%至20%左右,在职员工的“跳槽”,随之相伴的是进出企业操作各项福利的转移。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为广覆盖的特性且管理机构单一,均为公共服务机构,转移流程清晰,且地区之间差异较小。相比而言,企业年金,因为受托机构和账管机构多为不同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可能是保险公司、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不同机构之间要求的转移流程差异较大。

除管理机构之间的差异外,开始缴纳时间也是个人账户转移困难的重要原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员工入职即享受的法定福利,企业年金一般是员工试用期通过后才能享有的企业补充福利。但员工原单位不可能在员工离职后继续保留员工的企业年金账户,所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多被转移至公共账户,需员工本人才能办理新单位转入。

笔者作为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在日常的操作流程中,会提供给离职员工其个人的企业年金账户信息(列明企业缴费归属金额、个人缴费金额、最后缴费月份等信息),所在集合计划的具体名称和编号,并附上受托人和账管人的机构名称客服电话,以便员工进行账户转移。

企业年金作为一项长期激励,一般要员工退休才能领取,建议主管机构出台统一的账户转移流程,统一所需材料,方便广大参保企业和职工。

2、企业年金企业缴费纳税的操作

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和企业缴费部分均应缴纳个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单独计税,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至财税〔2013〕103号文,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适用递延纳税模式,原纳税政策终止。但对企业而言,员工离职归属是一个常态的企业年金日常操作,部分归属给员工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有原国税函[2009]694号对应的税后缴费金额,未归属部分可以去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退还。

按照目前个人所得税退还的相关规定,需要提供申请表,当期纳税申报表和缴款凭证等资料,其中当期纳税申报表和缴款凭证只有企业才有,且时间跨度涉及整个缴费周期,企业将以上材料整理提供给离职员工的配合度较低,离职员工本人办理的难度也较大。

建议人力资源部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简化相关流程,使退税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建议人力资源部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保留每月的纳税申报表、缴款凭证等材料(可留存电子文档),方便查找并提供给员工,以备退税之需。

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中,员工个人的组合选择权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选择集合计划的企业约为总数的27%,职工约为总数的10.6%,基金总额约为总数的8.7%。

笔者所在的公司就是参与集合计划的,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选择具体的投资组合,决策流程和成本较高。且随着企业业务的快速发展,企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新加入员工以中青年员工为主,且因为本身是金融机构,员工投资理财意识较高。关于投资组合的选择,不同年龄的员工,因距离领取时间差异很大,个人风险倾向也有很大的差异。

建议参考弹性福利理念,开通员工个人在集合计划之内的自主选择权,但限定一定周期内的转换次数,提高员工自主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进一步提升企业年金的激励有效性,员工本人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减轻企业的选择压力。对于不愿意选择的,可以参照目前的办法,由企业决策并经民主程序通过。

4、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之间的横向比较

企业年金作为百姓的“养老钱”,和一般的投资和理财差异较大,如果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从参加工就建立年金到退休领取年金全部结束,一般要经历40到70年的时间。在如此漫长的时间里,各个管理机构自身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等都是动态变化的过程,基金安全、服务稳定等至关重要。

企业进行管理机构和具体年金产品选择时,收益率的比较是重要因素,但相关受托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账管机构的服务水平、信息系统安全、参保员工隐私保护等,也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企业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公开信息、各机构的报告等渠道获知收益率信息,达到评估投资管理人的目的。但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等可能来自不同的行业,他们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企业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知有效信息,对其企业年金服务和管理水平进行有效评估。例如银行,可能在存贷款等业务方面,具有较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但其作为企业年金受托人或者账户管理人,在其整个业务体系中占比较小,具体水平无从获知。

建议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具有公信力的评比,对服务机构的各项管理能力进行有效评估和评级,服务广大参保企业和职工,市场化的评估各机构,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

5、企业年金方案部分修订需重新备案问题

不少企业,包括笔者所在的企业,在企业年金方案制订之初,由于员工个人缴费积极性较低,个人缴费金额较低,且明确写在了企业年金方案中。2013年末,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延迟纳税模式推出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大幅提高,对个人缴费进行调整必不可少。

但个人缴费的调整,也是本企业年金方案的重要内容,按照相关流程,需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重新组织备案的材料等程序,完成备案,需要一定的时间,一定程度上对员工及时缴费享受税收优惠有滞后影响。

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专业机构,简化相关流程,加快企业年金从修订到能够实施的转化,保障参保职工利益。

 

笔者只是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希望从个案分析中得出一些建议和结论。可能分析仍然不够透彻、案例不够详细,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相信企业年金对于现今的养老体系所发挥的作用将日益重要,也相信在我们的改革发展过程中,企业年金必将越来越完善,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养老明天会更好。

(作者: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人事部薪酬主管 贾锦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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