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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内部对企业年金的管理

浅谈企业内部对企业年金的管理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所起的作用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从企业养老保障的基本属性而言具有提高企业员工退休以后的收入,改善生活质量的作用,是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补充。二是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属性而言,企业年金是企业薪酬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员工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是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手段之一。

为了保证企业年金的规范运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宏观层面进行了顶层设计,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企业内部如何建立和执行企业年金制度是微观层面需要考量的问题。以下,笔者作为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谈一些在长期管理企业年金的经历中的粗浅体会。

一、企业年金的制度的建立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实行企业年金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是规范执行企业年金的依据。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首先考虑符合企业的薪酬战略的需要,在整个薪酬体系中要作好通盘安排。兼顾好与其它薪酬之间的策略协调。在人工成本的安排上还要考虑企业经济效益的承受能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掌握好二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企业年金的实体规范,二是通过规范的流程保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1、企业年金制度要符合企业的战略选择

现代企业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要可持续发展,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因此,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激励政策出发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首先要做到合规化,即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现有的有关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同样重要的是要符合企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在设立企业年金制度时可以考虑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年金是通过提高员工退休以后生活保障,消除减轻将来的生活压力来实现激励作用,籍以提高对企业的认同感,提高工作的创造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的原则。企业年金是一种养老保障福利性的制度安排,在企业年金的缴费分配上首先要考虑公平性,虽然要求上下岗位之间差距不宜过大,上海地方政府规定了企业年金年度分配总额最高水平和全员平均水平之间保持3倍的比例,企业效益好的,经过有关部门联合批准,最高不能突破5倍的差距。总的缴费预算要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了在规定的限度内多缴一点,效益差了少缴一点,实在缺乏缴费能力的也可以暂停缴费,待效益好了再恢复缴费。同样对每个员工的缴费分配要与其个人的绩效挂钩,以体现员工个人对企业价值贡献的认可和激励。

-坚持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原则之一。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各控制在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即8.33%)以内。同时要充分把握用好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3年12月6日颁布了“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个人月缴费在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基数(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00%以内)的4%以内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超过这个基数及缴费比例的部分应当在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缴费的问题员工中会出现不同的态度,对个别员工不愿意个人缴费的,视为不愿意参加企业年金制度,那么在制度中需要明确规定企业也不为其缴费,否则对于愿意个人缴费的员工就是不公平。

-坚持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由于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员工一般要在退休以后才能提取使用,是员工退休以后的“养命钱”,年金资产在长期投资运营保值增值中因投资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因此,在选择投资方向时不能一味追求高收益,而应坚持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兼顾适度收益为原则。

-坚持风险承担和收益共享相结合的原则。按国家规定企业年金是以信托型管理为基本模式,一般情况下是委托有资质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来管理,企业难以自行随时调整投资方向,因此,在年金制度中可以要明确,企业和个人缴费积累过程中,其缴费本金和投资收益原则上属于个人,投资风险当然由员工个人承担。目前条件下,企业年金资产的投资方向一般有企业代为统一决定,不能满足员工个人的选择。对此,希望年金管理机构在具备条件后,能够像有些国家一样开放员工自主投资操作的渠道,使员工可以自行选择投方向,以员工对个人的企业年金资产承担投资风险和享受投资收益相统一。

2、企业年金制度的实体性设计

企业年金制度的实体性要求就是通过制度的规范安排来保障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制度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及可操作性,条款要清晰明了。企业年金制度生效后在较长的时间内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除非有重大变化,一般不宜多作修改。但为了有效应对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制度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有关法规规定了企业或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十二分之一(8.33%),企业刚开始实行企业金制度时有可能缴费标准小于这一限额,但制度文本上不要按拟定的比例写死,表达为等于小于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十二分之一比较恰当。如果以后执行中要调整比例,只要通过简单决策流程就可以解决,否则可能要经过复杂流程来修改制度文本。

其次,对一些专用名词要有专门的定义和释义,便于操作者和员工正确理解,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歧义。如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计划参加人、计划受益人、未归属权益、以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

其三,使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正真起到吸引和留住人才的作用。现行企业年金制度中,对员工个人缴费积累的年金资产及其投资收益属于个人所有,但在企业为其的缴费中需要有条件地归属为个人所有。一般随着员工在为本企业服务年限的长短给予不同的“归属”比例,在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开始缴费,服务时间短的归属比例小一些,服务年限长的归属比例高一些,在满一定年限后全部归属个人。在制度中可以设置若干不同服务年限相对应的归属比例档次。可以设置因员工重大过失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将归属比例设置为很少或者为零。同时,也可以设置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较大额度的企业年金奖励缴费,做到赏罚分明,以达到一定的激励作用。

4、企业年金制度的程序性要求

首先要由企业高层决策形成制度草案后要经过必要的民主决策。企业年金制度属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我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需要经过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在企业内部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公示。

其次,所议定的企业年金制度合法性问题还需要接受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即提交地方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议备案后才能生效。在取得备案号后,选择与国内有资质(经过国家批准建立)受托人谈判签约,由受托人推荐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一并签约和履行受托合同。目前我国有资质的机构一般具有一个到三个资质,尚没有同事具备四个资质的机构。如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事具备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三项资质,只要与长江一家谈判签约即可,

最后,应当明确企业年金在执行操作过程中的流程,体现必要的审核监督机制。

二、企业年金的制度的执行

企业的人力资源部是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部门,企业年金日常操作主要有以下工作:

-每年初要根据企业当年经营目标制定企业年金的年度缴费预算,包括员工个人的缴费计划。经过工会和企业集体协商后确定,体现在双方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之中。

-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计划按时足额进行企业年金的缴费。

-企业年金缴费后,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的数据在每月工资单列明告知员工。

-企业缴费后要关注企业年金资产投资后保值增值的情况,一般可以通过受托机构的网上查询。由于投资状况及市场趋势的分析专业性比较强,需要会同企业的财务部门的专家共同参与。必要时提出调整投资方向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公司决策后与受托机构沟通予以调整。一般情况下,受托机构每年会提交年度投资报告。当投资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也可以要求受托机构每月或每季度提交投资报告。企业年金保值增值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企业年金的提取。在员工到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或员工离职前等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发生时,应与员工主动沟通,告知本人账户中企业年金的资产余额以及提取的相关手续,协助提取企业年金。

-由于企业年金缴费、投资、保值增值、提取是个长期延续的工作,期间会发生人员增减变动等,因此,对这些数据要做好台账,便于长期保存。

三、企业年金制度的维护

企业的人力资源部是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国家和本市有关企业年金政策的变化信息;注意收集员工对企业年金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收集企业年金托管机构的相关信息;注意收集企业年金资产投资收益的情况,必要时与受托管理机构商议调整投资产品结构,以确保较好的投资收益。特别是对在企业工作时间较长的员工,其个人账户中年金资产积累额相对最大,如果遇到同样比例的收益波动,损失的绝对额往往也较大。因此,为了防范出现负收益风险,可以通过受托机构的操作,对距离1-2年退休年龄的员工账户中的企业年金资产转移到特别设置的安全账户,确保不产生负收益。

企业在年度进行集体协商的中,企业员工代表和企业管理层双方就企业年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对需要变化的内容进行协商,协商的结果可以在《工资集体协议》中加以明确。需要修订、中止或终止企业年金制度的还需要经过与制度生效一样的流程。

企业年金制度的修订、中止与终止。在企业年金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国家和本市企业年金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共同提议、企业年金受托人发生变更等情景条件的,可以通过必要的程序对企业年金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或决定中止。如果出现公司破产、重组、依法关闭、公司严重亏损无力再承担缴费的,可以通过必要的程序决定终止。这些必要的程序也包括,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审议备案。

我国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历史不长,许多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期望国家出台一些更加完备的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对企业年金事业的有效监督和指导管理。作为企业内部,还需要在不断实践的过程中更加努力地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共同推进企业年金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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