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缴费阶段,单位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不纳入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